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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积金业务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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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助文档
单位销户
一、事项名称:单位销户
二、设定依据
1、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)
2、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》(桂建金管[2011]26号)
3、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》(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)
三、对象及要求
单位因发生合并、分立、撤销、解散、破产的,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。
四、提交材料
1、单位办理销户申请函一份;
2、《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》一式二份;
3、根据单位注销实际情况,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:(1)上级部门批准文件;(2)工商、税务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材料;(3)法院判决裁定书。
五、注意事项
办理销户手续前,职工个人账户必须已完成销户或转移,单位应处于缴存人数为零,金额为零的状态。
七、受理网点:缴存单位所在网点 业务咨询热线:12329